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五)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六)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要加强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严把审批关。城市规划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漏报、漏审和未经消防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违法投入使用的工程。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七)加大消防产品监督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净化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尤其加大在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中的检查力度,把好产品使用源头关。公安、质检、工商等行政部门要明确各自执法职责,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消防产品年度市场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追回已售出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实施处罚。要规范消防产品质量信息公布。建立我市消防产品信息库,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质量信息以及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