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社区、村委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九)切实加强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已批准实施的城市消防规划的各项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要依法制订消防规划,并认真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尚未编制消防规划的城镇,要加快编制步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不明确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予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本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对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最低标准的,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统筹安排,制订整改计划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消防规划作为新农村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
(十)切实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有计划推进建设步伐,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批准发布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内容,至2008年各县市区要建立一支能完成较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特勤中队,同时要完成支队级119通信指挥中心及现有公安队(站)、多种形式消防队营房、附属设施的建设、改造任务。同时,逐步配齐配全所有公安消防部队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消防车辆及装备。2010年各县市区规划中新建的消防站要全部投入执勤。全市所有公安消防队(站)及多种形式消防队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队(站)和装备建设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