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卫生监督所及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要求填写统一表格,建立我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库,为今后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5月31日前各区(县)将集中整治小结及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电子版)上报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6月5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各区(县)上报的小结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局法制处。
(二)开展以“整顿医疗机构执业,严查出租承包科室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主题的集中整治行动(2007年7月2日-2007年7月13日)。这一阶段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出租、外包科室的违法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非法开展采集、供应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存在出租、外包科室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血站、单采血浆站、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出现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7月25日前各区(县)将集中整治小结报送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8月5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各区(县)上报的小结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局法制处。
(三)开展以“打击‘两非’行为,整治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为主题的集中整治行动(2007年8月1日-2007年9月30日)。这一阶段重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及非法接生、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对农村基层及城乡结合部医疗服务市场加大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包括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游医药贩和药品零售店内非法坐堂行医行为,城乡结合部民营个体和社会医疗机构聘请的假医生。9月28日前各区(县)将集中整治小结报送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10月12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各区(县)上报的小结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局法制处。
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各区(县)要再次开展全面的监督清查活动,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切实做好总结工作。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认真分析,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上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报送时请一并报送电子版本。11月18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各区(县)上报的总结报送市卫生局法制处。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