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保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可向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严格查处存量房买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中介协会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保证机构有违反本规定或侵害存量房买卖当事人权益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该机构“专用账户”备案。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试行。凡2007年4月15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划转交易结算资金;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申请办理,逾期未申办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1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房屋坐落:
原产权证号:
卖房人: 卖房人证件名称:
卖房人证件号码:
买房人: 买房人证件名称:
买房人证件号码:
保证机构名称:
备案证明编号:
开户行名称:
专用帐户帐号:
房价款总金额: 元(大写金额: ),其中 元(大写金额: )已存入专用帐户;定金 元(大写金额: )买房人已直接支付给卖房人;
其余 元(大写金额: )
银行已出具批贷证明。
保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定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无须在本凭证中注明其金额,相应栏目可划/。
附: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交存凭证
交易结算资金 元(大写金额: )已存入专用帐户,买房人: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