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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附件3),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办理。
  第六条 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房屋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三)在存量房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存入100万元保证金;
  (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证金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监管,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的同时将保证金存入签约商业银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所有权属于保证机构,存续期间,开户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息并返还给保证机构。
  第八条 保证机构在从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附件4)。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中介协会具体承办。
  第九条 保证机构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条 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持有关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
  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的名单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http://www.breaa.cn)” 并链接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和“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布。
  第十一条 中介协会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存量房买卖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办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
  第十二条 中介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对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加强监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应支持并监督中介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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