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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的方案的通知

  (四)核定征收的煤炭企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停歇业的,除按照《停歇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煤矿安全监督部门的停产通知书;

  2、乡(镇)、街道办或当地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停产的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稽查部门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税费的煤炭企业的检查,并及时将《税务稽查征管建议书》反馈县(市、区)局,县(市、区)局根据反馈情况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税费定额。稽查部门查补的煤炭企业产量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产量相差悬殊较大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乡镇政府领导、地税、煤炭、安监、国税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通报交流,协调解决煤炭企业核定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对煤炭企业实行核定征收这项工作进行认真汇报,特别是要用具体数据反映这项工作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的重要意义。

  (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对纳税人的巡查制度,对所辖纳税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巡查后应填写巡查表。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大变化的,要写出专题报告。对技改、停歇业、关闭的煤炭企业,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也要每周进行一次巡查,及时掌握煤炭企业的生产动态,防止出现煤炭企业不履行手续而大量生产的情况。发现企业偷开、偷采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及本办法核实产量和应缴税费,对持续偷开、偷采的煤炭企业,视同正常生产企业核定征收各项税费。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煤炭企业核定征收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和煤炭企业的分户核定情况,包括产量、分税(费)种定额核定情况5月25日前上报市局审核批复后执行。市局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督查工作由市局纪检组和有关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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