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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的方案的通知

  四、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程序

  (一)核定征收税费的煤炭企业产量,首先由企业按不低于设计能力的吨数自行申报,实际生产情况超过设计能力的按实际申报,并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定产量时,应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按《征管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结合本方案确定的方法计算煤炭企业生产量和各种税费,并将调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

  (三)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后,应召集有所长、税收管理员、调查人员以及煤炭企业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论证,民主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会议记录上报县级定额核定领导组。

  (四)县级煤炭税费核定领导组对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煤炭企业税费定额进行调查评定后,按照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或煤炭企业所处区域分片召开煤炭企业核定定额听证会,煤炭企业少的县市可集中召开。听证会应邀请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及煤炭企业代表参加。

  (五)经听证后,按照听证会意见确认的各煤炭企业生产量、各税费核定额,经县级核定领导组审核批准后通知执行。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产量和确定的基本税费征收,并通知纳税人按月足额申报缴纳。

  五、核定征收煤炭企业所得税税负

  经过对全市所有各类型煤炭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单价、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深入调查。经市地方税务局煤炭企业税费核定征收领导组审核,在调查的基础上测算确定了各型号煤种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定额。

  六、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后续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将管户落实到每个税收管理员。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销售等情况,发现管理漏洞,及时加以规范,提高税费征管质量。

  (二)税收管理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进行虚假的调查,造成税费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理。

  (三)税收管理员在调查取证时,煤炭企业弄虚作假或阻挠调查使资料失真,造成税费流失的,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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