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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的方案的通知


  (二)公平税费原则。纳税人之间的税费负担水平要保持公平。一是有相同税费能力的缴纳人应缴纳数量相同的税费;二是税费能力不同的缴纳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费。

  (三)区别对待原则。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价格水平、煤质差异、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拉开税费差别,力求相对合理地确定煤炭企业的税费。

  (四)公开公正原则。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的税费,包括调整到位的后续管理都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作业”,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核定公开、结果公开,力求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动态管理原则。煤炭企业的税费一经确定,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一年内不变。如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三、核定煤炭企业税费的方法

  (一)纳税评估法。按照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资金周转率、应收(付)帐款变动率评估确定。

  (二)参照法。通过分析计算区域、同行业的煤炭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税费负担进行测算。

  (三)调查法。通过调查、解剖不同类型企业的详细资料,具体调整测评。

  (四)区域划分法。通过分析不同区域内的企业数据资料,作为调整税费的参考依据。

  (五)除上述办法外,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吨煤耗用的火工品、电费、坑木、液压支柱、生产工人工资;

  2、企业与井下班组负责人签定的生产考核指标(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吨煤消耗材料、工资及支付情况;

  3、煤炭企业生产班数、每班下井生产人员、井口传送带的流量、出煤斗的容量、单位时间内出入井口的次数及班组出煤单据;

  4、煤管局、经委等有关部门的经济指标信息;

  5、煤炭安监部门下达的计划产量;

  6、同类规模财务制度健全煤炭企业的产量;

  7、缴纳的增值税与实际销量的比对;

  8、煤运公司发放的煤炭准销票数量。

  对煤炭企业进行产量核实和所得税核定的同时,按照煤炭产量测算应缴纳的资源税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税费,按照平均单价核定的煤炭产量视同全额销售测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视企业销售为全额合同销售,按吨核定应缴印花税。对处于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煤炭企业是否按照工矿区纳税人的征收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各县(市、区)自定。城区、建制镇按照当地政府最新规划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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