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的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规范税费征管,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吕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
核定征收的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企业的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费收入,科学、合理地调整核定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收入征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范围
凡属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煤炭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按照本方案实行核定征收税费。对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煤炭企业,可按本方案核定煤炭产量征收其它税费。
(一)申报税费的煤炭产量与实际生产量不符的;
(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企业成本费用和生产经营成果的;
(三)不能准确提供各种纳税资料的;
(四)企业借技改、停产等客观原因隐瞒实际产量的;
(五)各级地税机关确认应实行核定征收的。
二、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煤炭企业的税费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