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7]241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负责协助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协管员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协管员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管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协管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
(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现场经验、业务能力,责任心强;
(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协管员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检查所协管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负责检查所协管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三)在检查过程中,对所协管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予以口头警告、纠正或制止,填写检查表格(附表),并及时向主管监督执法人员报告。
(四)对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评定标准(附件2)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工地,及时向主管监督执法人员报告。
(五)检查所协管工程是否遵守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参建各方进场前是否签订合同及合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监督执法人员报告。
(六)编写检查工作日志,定期编制协管员工作报告,汇总所协管工程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上报主管监督执法人员。
(七)做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监管与其有利害关系单位参建的工程。
第七条 协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解聘。需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依法处理。
(一)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参建单位或个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方便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贯彻执行监督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违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规定的。
因协管员个人行为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损失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协管员的工作情况实行月考核和年考核制度,考核实行外部企业反馈与内部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现场监督协管员检查用表
2: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评定标准
附件1:现场监督协管员检查用表
“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表(表1)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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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 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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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安全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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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安全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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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安全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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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楼梯口、电梯│ │
│ │井口、出入口│ │
│ │、预留洞口、│ │
│ │后浇带、坑井│ │
│ │ 防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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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阳台、楼层、│ │
│ │屋面、卸料平│ │
│ │ 台等 │ │
│ │ 临边防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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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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