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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不同行业、不同区域排污单位允许排污量的分配原则,由各地根据当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现状和产业发展方向自行确定,分配原则要报省环保局备案。排污单位的现状排污总量、允许排污总量和污染物削减时间要求,均要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三)排污总量的动态管理。
  要建立排污总量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情况(包括现状排污量、允许排污量、污染物削减时间要求等),新老污染源排污量替代变化情况、管理要求等,均需逐月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1.严格新建项目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排污数据要作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必备依据。相关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将建设项目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有关信息(包括排污总量增减、替代削减的污染源情况等)按要求逐月输入管理信息系统。隐瞒不输或输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建设项目所需环境容量可由当地政府调配,也可通过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解决;当地政府的年度削减计划中超额完成的部分排污总量指标可以调剂给建设项目使用。
  建设项目投产前,需替代的老污染源必须先行关停,并作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基本条件,替代污染源削减没有达到要求,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2.加强对老污染源的动态管理。加强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列为省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要在2006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列为市(设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要实行统一联网。
  总量控制试行地区的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坚决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
  3.对排污总量控制区域进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试行地区,对污染物的削减情况要及时纳入排污总量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省环保局要根据水环境容量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各地污染源削减、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实行排污总量控制的区域、建设项目替代老污染源的比率等进行适当调整。
  钱塘江流域未列入试行排污总量控制的县(市、区),要利用排污总量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尽快搞清当地排污基数;要结合实际,以功能区达标为目标,以环境监测数据为依据,积极探索排污总量控制。水环境质量恶化,使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小于70%的地区,要动态纳入总量控制试行范围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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