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行贿或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不诚信从业单位认定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可认定为不诚信从业单位:
(一)建设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交通行业规定,不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
(二)建设资金不到位,无法满足项目需要;
(三)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严重后果;
(四)未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或管理不力,使工程质量、进度处于失控状态;
(五)因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项目工期拖延;
(六)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期支付工程费用,造成不良后果;
(七)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变更管理,造成国家损失;
(八)挪用建设资金、投标单位保证金或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履约保证金,造成国家和单位损失;
(九)项目竣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十)有行贿或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认定为不诚信从业单位:
(一)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三)转包、违法分包或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四)主要管理人员更换率累计高于60%,主要设备设施到位率不满足工程需要,给工程建设带来重大影响;
(五)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拒不整改;
(六)因施工原因引发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
(七)有挪用建设资金、施工组织混乱等不良履约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八)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
(九)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组织的季度综合评比中同一项目连续3次及以上排在后三位,或在重庆所承担项目累计3次及以上排名倒数第一;
(十)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一次抽检合格率低于75%累计达三次以上;
(十一)无故拖欠货款、材料款或民工工资,导致严重后果;
(十二)工程计量资料、质量评定资料或试验检测资料弄虚作假;
(十三)不按期提交竣(交)工资料,影响竣(交)工验收;
(十四)项目交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十五)有行贿或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可认定为不诚信从业单位:
(一)借用他人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