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还包括:
1.各地(市)、县(市、区)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2.各地(市)、县(市、区)用于本辖区内农村公路除大中桥涵外的灾后恢复工程的补助资金;
3.农村公路沿线行政区域内的受益农牧民用于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及灾后恢复工作的投工投劳;
4.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出(捐)资。
(十)资金补助计划及拨付。
1.自治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编制年度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建议计划,报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共同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逐级下拨;
2.地(市)、县(市、区)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由各地(市)交通局编制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经财政审核后共同下达,资金由地(市)财政统筹安排。
(十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十二)各级财政、交通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
五、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十三)各地(市)、县(市、区)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当地农牧民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养护运行机制。要严格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养护质量。同时,积极探索管养分离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机制。
六、路政管理
(十四)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路政执法人员,乡镇、建制村应安排兼职路政协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七、组织领导
(十五)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市)应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