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四)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初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核,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本地(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案,监督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培育、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六)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组织、监督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常设养护队伍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自治区、地(市)养护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帮助常设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四、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八)资金补助范围。自治区财政养护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县道及二类边防公路、乡道和通建制村公路。建制村通自然村及自然村之间的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各地(市)、县(市、区)筹措。
(九)资金补助标准及来源。自治区财政按如下标准对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予以补助:县(市、区)道及二类边防公路铺装路面每年每公里5500元,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3900元;乡道铺装路面每年每公里2400元,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1700元;通建制村公路铺装路面每年每公里900元,砂石路面每年每公里600元。建制村通自然村及自然村之间的公路养护补助标准由各地(市)、县(市、区)确定。新建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后次年列入养护资金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