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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凡申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县(市、区)已列入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范围;
  2、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3、市(州)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 在中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项目年度实施建议计划并逐级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审定并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州)、县各级应及时转发投资计划,尽快落实到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由市(州)、县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批准。
  第十六条 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下达计划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应拿出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地方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应同步到位,做好各资金渠道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水利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要对项目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填报考核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领导机构、工程效益等方面情况,由市(州)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由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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