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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省、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应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将每次招标后的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六条 综合治理项目中的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建设,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严格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六章 施工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城镇C、D级异地搬迁集中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任务。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对于农村C、D级择址重建项目,国土资源、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矿产及采矿资料,划定稳定区域,供农村居民择址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于A、B级维修加固项目,由项目法人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加固管理办法,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和项目法人认可的监理大纲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经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综合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移交使用,验收文件必须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综合治理项目整体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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