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交能[2006]47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
为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
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综合治理项目)的管理,确保综合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理项目是指已纳入国家综合治理范围的全省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对采煤沉陷区受损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市政基础设施等,采取搬迁新建、拆迁补偿、加固维修等方式进行的综合治理工程。
第三条 综合治理项目要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群众满意、社会支持”的原则,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理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实施综合治理的主体。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综合治理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
第六条 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综合治理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工程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