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辖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探索和建立符合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周期、经营特点、市场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贷款营销的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严格执行特殊优惠的货币政策。辖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赋予我区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要本着“有利于西藏经济发展、有利于商业银行经济效益提高”的原则,凡在西藏注册的区外来藏投资者、区外来藏参与西藏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含母公司、子公司)、在区外生产经营的西藏本土企业发放的贷款,一律执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各商业银行分支行要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产能过剩企业的贷款,对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重复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要采取严格控制贷款规模、不予贷款等措施,限制其发展。
三、改进信贷政策实施方式,提高信贷政策实施效果
辖区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转变经营理念,引进和创新信贷产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把中央赋予我区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落到实处,努力开创货币信贷工作新局面。
一是做好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的衔接和细化工作。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6〕91号),明确了对西藏包括特殊优惠货币政策在内的四十条优惠政策,国家各有关部委对于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的细化政策正在研究和制定中。要及早谋划政策出台后的细化工作,适时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中央赋予西藏“十一五”期间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能够及时贯彻执行,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是加强窗口指导。辖区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继续适度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按照“分类协调、上下联动”的方式,完善重点领域信贷服务协作会议制度;继续坚持按季度召开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会,适时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金融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商业银行与政府、经济综合部门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召开项目推介会、银企座谈会,为辖区各银行机构开拓信贷市场,提供信息平台;加大对辖区各商业银行机构执行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切实解决货币政策传导梗阻问题,确保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和实施;完善重点企业监测制度,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分析监测工作,加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监测力度;研究探索适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