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派员进行监督。除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外,其他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派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抽取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