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推进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建设。以保税区宁波国际软件园为主要依托,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建设宁波市软件服务外包和嵌入式系统产业基地。中心城区要大力发展软件产业,以软件孵化器为依托,形成各具特色的软件产业集聚区。
(十二)扶持软件产业集聚区发展。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软件产业核心区和特色区的建设。对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业园(孵化器),市有关部门继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适当补贴。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发展良好的软件产业园、孵化器(含被孵化企业)扶持。
五、加大软件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
(十三)强化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宁波,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争取每年引进3-5家国内外大型知名软件企业落户宁波。明确招商引资责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于在经认定的软件产业集聚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软件企业,自租赁之日起的3年内每年可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对于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宁波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其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后可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在宁波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公司(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其中的重大落户项目补助,可实行一事一议。办公用房租赁补助、购置补助与企业落户补助不予重复。本条各类补助由各集聚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施,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给予50%补助。
(十四)加强对重点软件企业的扶持力度。组织开展“宁波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选拔出一批骨干企业和特色创新企业。积极鼓励我市软件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对国家、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在投融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或软件项目应优先支持由本地重点软件企业承接;鼓励外地软件企业与本地软件企业,特别是重点软件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级以上重点软件企业聘请的高级软件人才,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五)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对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对系统集成企业,年度系统集成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以上分档实行差额和从高不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