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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2
农村安全工作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指导、村民自治”的工作机制,把农村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安排、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协同推进。
  二、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县(市、区)、乡镇政府成立由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工作。乡镇政府应当确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明确不少于3名安全监管员。
  村委会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或治保主任担任。行政村至少明确2名安全员,每个自然村至少明确1名安全员。
  乡镇安全监管员和农村安全员具备与农村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完善工作条件。乡镇、行政村安全管理组织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宣传教育场地,配备安全检查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四、完善制度和档案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安全工作规划。对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安全检查文书资料齐全,农村安全公约和安全管理网络图上墙。
  五、落实安全责任。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乡镇政府对乡镇属各单位、所属各行政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行政村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纳入管理范围,与生产经营单位、房屋拆建户签订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保证书。
  六、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
  农村市场安全。建设规划要功能分区合理,有配套安全设施,消防安全通道符合要求,消火栓等安全设施完整有效。
  农村建筑安全。农村拆建房施工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拆建房有防护网(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乡村建房专干勘验,按要求进行。
  农村用电安全。变压器有护栏和警示标志,线路规范,用电设备各项性能和指标符合铭牌标示和安全标准。严禁私拉乱扯,杜绝使用老化线路,建筑物内严禁使用裸露电线。
  农机和农村运输车辆、船舶安全。所有运输车辆、农用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都要依法登记,按要求检验合格,司驾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牌无证、脱检脱审、无作业证和持假作业证等严重违章行为。渔船、农耕船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农村消防安全。县级公安消防队服务范围没有覆盖到的乡镇,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全面落实防灭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农村道路安全。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整有效,事故多发路段、学校附近等重点路段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农村中小学安全。定期排查治理学校危房,严禁用危房作教室、实验室;公安消防、交管机构应当定期深入中小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中小学生对交通、防火等安全知识应知应会率达到100%;杜绝在马路上上体育课、跑操。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严查处超载等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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