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诊所、敬老院、教堂、寺庙等危房的排查,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提高房屋安全等级。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与业主签订安全保证书,保证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防止业主将施工任务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登记管理,禁止将房屋出租用于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生产经营单位“二合一”、“多合一”。各乡镇要坚决查处辖区出现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联合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筑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
43.加强农村集会安全管理。举办商品交易会、集市、庆典等活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措施,场地选址与公路、易燃易爆企业保持安全距离,加强车辆的管制疏导和销售摊点、进场人员的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44.规范农业机械和农用车辆、船只安全管理。加强农业机械、农村车辆船只的年检、驾驶人员资格年审和管理,严肃查处无证驾驶、无证车船上路入水和农用车船载客等违章行为,查处非法改装车辆、私自建造船只等行为。
45.规范农村用电安全管理。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供电设施安装、维修、调整、试验、进网作业管理,定期组织供电线路安全巡查,指导村民加强自有电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用电隐患。
46.规范农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农村道路要建设配套的安全交通设施并保证完整有效。学校附近、人员密集的路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减速设施,交通干道应当设置必要的人车分流设施,道路、水库、枯井、易滑坡山体、危桥、沟河等事故多发点(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浮桥安全管理,禁止私设码头。
五、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47.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做好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平安建设布局,列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将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制定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动员基层单位和群众参与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
48.加大政府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安全奖励工作。
49.明确职责,强化监管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农村)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城市社区和农村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城市社区和农村的安全发展。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各级公安、消防、民政、建设(规划)、交通、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化、市政等部门应当将监管服务职能进一步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认真履行城市社区、农村安全的归口监管和服务职责,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农村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0.建立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评价考核机制。市政府定期对县(市)、区的社区(农村)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定期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农村)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所辖社区(行政村)、辖区企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对率先达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标准的应予以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