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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
  (三)项目申报书:对项目申报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四)保护计划: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下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
  (五)申报录像专题片:用20-30分钟对申报项目在概况、主要价值、濒危情况、保护计划方面做出必要说明;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六条 评审方法
  (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
  (二)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按照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领导下,专家委员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
  (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意见,拟订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和市级代表作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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