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忻政办发[2006]57号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忻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符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二)文化空间,指按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标准
(一)扎根于相关地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二)有促进本地区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三)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四)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报。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地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由有关文化部门综合归纳后统一申报。
(三)市直属单位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地区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可将论证后的项目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