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经委、环保等部门,要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关,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不能完成排污总量削减指标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制度,一律不批新建项目
(三)严禁市区、开发区内建设非高新工业企业。
市区、开发区新上项目要严格论证审批。对非高新项目发改委、经委不予核准立项,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工商部门不核发工商执照,国土部门不提供用地。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削减指标。
各县(市、区)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要分解落实到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对年度排污总量指标用完的企业,一律限期停产。没有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县(市、区),4月底前要完成核定工作。
(五)严格焦化行业管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焦化项目分类处置的有关规定,3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消烟除尘及废水处理设施建设,环保部门严格监控运行使用,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关闭。经委对已列入2008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的26家焦化企业,督促所在县(市、区)政府制定淘汰计划,确定淘汰名单, 10月底前必须完成三分之二以上淘汰任务。
(六)严格冶炼行业管理。
经委要在10月底前,组织各县(市、区)对89座容积200立方米(含)以下的炼铁高炉一律取缔。环保局要组织各县(市、区)对 200立方米以上的炼铁高炉,在3月底前完善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并严格监控运行使用,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关闭。
(七)严控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
环保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关闭侯马发电厂;监督全市电力企业按期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到期不能完成,勒令停产或关闭。
(八)强化化工行业烟气、污水治理。
环保部门要组织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对全市所有化工企业完善烟气、污水治理配套设施,并严格监控运行使用,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关闭。
(九)完善建材行业消烟除尘设施。
环保部门要组织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对所有建材企业消烟除尘设施全面检查验收,无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闭。
(十)加强造纸行业废水治理。
环保部门要组织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对造纸企业污水处理全面检查验收,无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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