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惠民对象凭《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到惠民医院就诊。惠民医院应对惠民对象建立相应的记录档案,作为质量考核及资金结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每年年底审验一次。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惠民医院是咸宁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救助对象减免的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补助。市级财政部门按市本级救助对象核定惠民医院的补助标准,起步阶段按人均30元的补助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各县(市、区)的惠民补助由各县(市、区)制定。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惠民医院服务对象、服务质量和相关成本,对惠民服务进行补助。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由财政、卫生部门核定。依据服务对象人数、医疗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综合指标考核后给予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和卫生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逐步对惠民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惠民医院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八条 规范惠民医院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惠民医疗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制订相应措施,鼓励敬业精神强、技术水平高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惠民医院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惠民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收费、药品购销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建立惠民医院的转诊制度,指定辖区内1所服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综合医院作为惠民医院的转诊医院,本着方便患者、科学救治、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制度,经常组织转诊医院的专家到对口惠民医院坐诊、提供医疗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惠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到转诊对口医院进修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加强惠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更新改造必要的房屋和医疗设备。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努力建立从服务对象确定到对象就诊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