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中医医院定为咸宁市城区惠民医院。
第六条 惠民服务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级管理,即市、县(市、区)分别服务本辖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障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惠民措施和服务范围
第八条 惠民医院的惠民措施主要是对服务对象减免一定的医药费用。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实行“八项免费”、“十项减半”收费,具体内容包括:
一、“八项免费”:
(一)挂号费:含为患者提供的病历、诊断书等费用;
(二)门诊诊查费:含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等费用;
(三)门诊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等费用;
(四)Ⅱ级护理费;
(五)Ⅲ级护理费;
(六)取暖费;
(七)降温费;
(八)中药煎药费。
二、“十项减半”:
(一)急诊观察床位费;
(二)住院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三)住院注射费;
(四)住院床位费;
(五)Ⅰ级护理费;
(六)X线检查费;
(七)常规心电图检查费;
(八)B超常规检查费;
(九)化验检验费;
(十)手术费。
三、药品平进平出,药品价格按进价计费。
第九条 优惠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第十条 惠民医院对优惠对象的医疗服务范围为多发病、常见病和慢性病。服务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执行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咸宁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就诊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应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对象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街道办事处集中到本级惠民医院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