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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2007年焦化冶炼等重污染企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结合我市环境现状,以上79家企业及本方案未列入但仍在生产的200立方米 (含)以下炼铁高炉,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于2007年10月25日前淘汰、关闭。10月25日后,市经委牵头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淘汰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市政府。
  二、停止生产进行治理的企业(共2家)
  对未完成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2家电力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对逾期未完成2005年度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电厂的处理决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产治理,治理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1、乡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隰县虹光电力有限公司
  三、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
  1、焦化企业
  对3月底没有完成装煤、出焦烟尘治理、焦化废水治理设施的企业,要采取降温保炉、停止生产、集中整治; 对完成消烟除尘及废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焦化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焦化企业污染治理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限期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焦炉煤气脱硫、煤场防尘抑尘、荒煤气自动放散点火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采取降温保炉、停止生产、集中整治;如不停产治理,对所在县(市、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2、冶炼企业
  全市200立方米以上的冶炼企业必须完善烟气脱硫除尘设施, 凡2007年3月底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产治理,治理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如不停产治理,电力、水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采取断电、断水、吊销证照等强制措施。
  四、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各有关县(市、区)政府2007年3月24日前要对辖区内焦化、冶炼等重污染行业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各级、各部门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果断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及设施;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力争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市区大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20天以上,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到3.8以下等环境指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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