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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专家组应提出结论明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时,可以组织或者商请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审查内容共同审查,分别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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