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要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三)周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