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为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全面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七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