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安委办[2007]8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联合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市场。及时组织公安、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销售、储存、运输和产品质量等环节着手,加大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要高度关注城郊结合地带和农村集贸市场烟花爆竹经营问题,坚决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非法经营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要重点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一是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等危险场所附近和车站、码头、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二是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烟花爆竹产品合法标志的宣传。加大烟花爆竹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的宣传力度,使其成为广大消费者选购合法产品的主要标志,便于群众识别、选择。三是充分发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作用,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宣传教育。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告知义务;对危险等级高的烟花爆竹产品,在销售时要规范签订安全燃放责任书。
三、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对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浙安委办〔2007〕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安委办。
四、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元宵节将至,各地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尚未结束,各级各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一是要督促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及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退还批发经营单位,不得私自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二是要督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做好对季节性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回收工作,并加强库存品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是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运输、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