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已调整、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或管理方式已改变,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名称已改变的;
(3)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4)政府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的。
4、在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市法制办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做好清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太原市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邢文奇(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黄宝琴(市政府副秘书长)
尹小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清理步骤
(一)市直各部门对照清理阶段。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的要求,由行政法规规定的市级各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现行的655件行政法规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于5月25日前报市清理办。
市各起草实施单位负责对市政府制定的现行37件规章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情况表》(见附件2),于6月15日前报市清理办,并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二)市清理领导组组织论证阶段。市清理领导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部门清理意见进行论证,提出清理建议和意见。
(三)汇总上报阶段。市清理领导组按要求上报经专家论证后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将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公布清理结果。并上报清理工作总结。
五、清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文件,按照本通知要求,领导挂帅,抽调专人成立工作小组开展清理工作。要按照工作部署和进度要求,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注重程序,狠抓落实。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到依法审定、程序合法、细致周密、防止疏漏;任务、人员、经费落实和目标、方法、要求明确。
(三)广开言路,民主清理。对涉及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在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有关起草实施单位可采取组织专题讨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企业或行政相对人中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四)对本部门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由本部门实施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进行一次清理。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设定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各部门要将设定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于6月15日前报市清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