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经区、县(自治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其它未列入保护范围的,但具有一定历史、科研、文化价值的村镇,在风貌设计中应考虑以下内容:
4.1.1 明确保护村镇整体的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和文化完整性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4.1.2 明确村镇历史风貌保护设计构思、整体风貌保护意向和风貌特色;
4.1.3 村镇文化环境保护设计,包括文化设施和文化物质载体的保护设计。
4.1.4 划分历史风貌保护等级,明确保护范围和措施,提出风貌保护设计方案。
4.1.5 建筑风貌保护,包括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形式的保护和修复措施;
4.1.6 景观风貌保护,包括景观节点、景观走廊、标志物、小品等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4.1.7 山水环境风貌保护,包括与村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山体、水体、古树名木、公园绿地等,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或整治措施。
4.1.8 街道风貌保护,包括街道空间格局、尺度、走向、设施以及铺装的保护、修复和使用等;
4.1.9 村镇空间中位于重要地段的建筑,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保护、修整或改造等措施。
4.2 新旧风貌协调要求
对于具有一定历史、科研、文化价值,但未列入历史风貌村镇的村镇,或历史风貌与新建风貌并存的村镇,在风貌设计中应考虑以下内容:
4.2.1 新旧片区协调,根据村镇总体风貌特色,明确风貌协调原则,设置风貌协调缓冲区等,避免风貌冲突。
4.2.2 建筑风貌协调,新建筑风貌的创造应挖掘文化基础,营造和谐氛围,与原有建筑风貌形成有机融和。
4.3 历史风貌改造要求
4.3.1 历史建筑的复兴,包括继续原有建筑用途,如寺庙、园林等和改变原有建筑用途,如可改作博物馆、文化设施或旅游服务设施。
4.3.2 历史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墙体、门窗、屋顶改造。保留建筑中体现历史风貌最主要要素,如立面、屋顶、墙面材料、结构、外观色彩和建筑构件等。
5 成果要求
5.1 成果内容
风貌设计的成果应包括说明书和图纸两个部分。
5.2 文字部分
说明书应对村镇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设计的内容进行结论性的解释和说明。
设计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
①设计背景
②风貌现状综合评价
③村镇风貌特色定位
④村镇总体风貌设计
⑤村镇详细风貌设计
⑥技术经济指标
⑦风貌建设与管理
属于历史风貌的村镇,应编写历史风貌研究报告,并汇编当地有关文史资料作为说明书的附件。
5.3 图纸部分
图纸应清晰准确,与说明书表达的内容相符,并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设计日期、设计单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