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06〕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设计单位:
《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小城镇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张国庆
电 话:63610378
二○○六年六月六日
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
(试行)
1 总则
1.0.1 目的与意义
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建立健全村镇风貌设计技术支撑体系,特制定《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县以下建制镇、乡、行政村和自然村以及村内集中居民点的风貌设计、建设和管理。各县(市)政府所在城关镇风貌设计、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1.0.3 风貌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①地域性原则
风貌设计应体现村镇的自然环境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风民俗,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村镇风貌。
②生态性原则
将先进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技术运用到村镇风貌设计中去,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村镇。
③经济性原则
从村镇风貌建设的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等方面引导建设节约型村镇。
④社会性原则
风貌设计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示制度,提倡公众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人际交往和文明建设。
⑤适用性原则
针对村镇的实际情况,在设计中明确风貌建设的适用技术,使设计切实可行。
⑥继承性原则
在保护村镇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建设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村镇。处理好继承与发展,发展与创新的关系。避免搞“假古董”和形式主义。
1.0.4 风貌设计与规划设计的关系
村镇风貌设计是村镇规划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镇规划设计的补充与深化,是建筑设计的指导和依据。对自然环境独特,人文资源丰富的村镇及其重要地段,应单独编制风貌设计。
2 术语
2.0.1 风貌
风貌是是民俗民风、文化传统与地形地貌、地理特征的融合,是依托村镇物质形态而反映出来的精神气质,是自然和人文景观的统一性和独特性的结合,是地域文化在人居环境上的展现。
2.0.2 村镇
本《导则》中所指村镇是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县(市)政府驻地外的建制镇、乡、行政村和自然村以及村内集中居民点。
2.0.3 风貌设计
风貌设计是涉及空间构成、土地利用、景观环境、建筑风格、历史文脉以及社区生活模式的多维空间设计,是培育村镇特色经济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