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报告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7]6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和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7行动”方案》要求,决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行专项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企业),或建有化工生产设施和参与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企业)发生化学品事故。包括: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造成多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的,有组织地紧急疏散较多人员并社会舆论影响较大的。
二、报告原则
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遵循属地报告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将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纳入事故报告范围。
三、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事故报告按“县(市、区)→市→省局” 程序逐级上报,省局可视情要求县(市、区)直接报告。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化学品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传真事故简报(表式见附件);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事故调查结束后10日内,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二)为便于分析、对比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情况,请各市认真补报今年以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简报(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另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补报工作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危化处。
四、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报告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析、预测和决策之用。原有事故信息报告或事故调度快报等报送渠道、口径和要求保持不变。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口业务处室要严肃、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报告工作。
附件:危险化学品事故简报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简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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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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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制类│ │ 事故企业类别 │ │ 事故发生 │ │
│ 别 │ │ │ │ 环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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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规模 │ │ 事故 │ │ 事故伤亡 │ │
│ │ │ 类别 │ │ 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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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时间 │ 月 日 时 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领证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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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
│会│ │
│影│ │
│响│ │
│情│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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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
│故│ │
│经│ │
│过│ │
│简│ │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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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
│故│ │
│原│ │
│因│ │
│初│ │
│步│ │
│分│ │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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