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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增加行业性科技投入,把建设科技投入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发展计划,建立建设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逐年提高建设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科研机构、企业、大专院校积极参与的建设科技投入新机制。转变建设行业传统的思维方式,培育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市城建资金将提高科技经费投入比例,增强政府投入调动建设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事业单位应增加经常性科技经费投入;大、中型企业应建立科技研发中心,企业每年用于科技研发及活动的经费,应占企业经营额的百分之一以上。建设企业可从销售总额(或总收入、施工企业税前产值)、新产品免交税款、采用新技术或合理化建议取得的留给本单位的效益、技术咨询等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中应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供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作为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费用。注重重大工程项目的科研及论证工作,重大项目的科研经费应纳入工程概算。
  三、分类指导,绩效考核,政策激励
  (一)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分区域、分阶段开展建设创新型行业的工作指导。提高分类指导水平,引导企业、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创新型行业科技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把建设科技投入及工作水平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及企事业单位的目标考核评价范围,并将其作为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指标,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行业有关单位党委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有关本地区、本单位建设科技工作的专题汇报。
  (二)全面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项目监督报告时,应有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对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要予以纠正,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发挥政府监督、消费者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三重作用,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罚。
  (三)积极推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把企业技术进步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水平、技术装备国产化率、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以及淘汰、限制落后技术等工作作为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的重要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设计与施工等评优活动要与技术进步挂钩,将采用先进、成熟,并具有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作为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鼓励和促进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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