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8日合政办[2007]20号转批)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7]3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领取。国家规定,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省人民政府规定,奖励扶助对象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20%。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