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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8日合政办[2007]20号转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地方承担部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市、区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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