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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居)委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县、区(包括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 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建立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区)、乡(街道办事处)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街)一柜、一户一档;市、县(区)和有条件的乡(街)、村(居)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省定标准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按照1:1比例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及时调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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