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1年,由政府出资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等。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1、加强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2、积极推行大中型医院技术人员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3、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经济运行管理机制,规范业务收支行为,推进业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药品试点,努力降低药品费用,让利于广大患者。
4、结合城市惠民医疗体系的建立,完善惠民医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城市特困人群的身体健康。
(四)强化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人才培训体系,建立社区人才培训基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规范化培训,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能力的不断提高。积极推进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岗位培训。根据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对进入社区工作的医师、护士和其他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意识和理念,增强社区全科医学的理论知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
2007-2011年,每年对200名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进行岗位培训。
(五)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1、建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和行为、服务质量和效率、资金投入和使用、价格政策执行等监督和管理。
2、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每年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30-50%的比率,抽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3、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手续。
4、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作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包括执业资质、资格和服务规范等内容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经费安排和使用管理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安排
在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市人口每年人均补助8元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城市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到2010年达到每人每年10元标准。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按照2:3比例负担。
(二)经费使用监督和管理
1、根据《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中央补助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财政投入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开展相关试点和考核奖励等。市、区财政投入经费主要用于全科医学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配套、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人群基本医疗减免和以奖代补等。
2、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监督使用。专户开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由市、区两级卫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3、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制度,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
4、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政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每年两次)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度、效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拨付专项资金。
5、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审计制度,实行项目实施年度审计,监督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2007年3-6月)。进一步了解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掌握和分析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情况,修订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5年发展规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7-2010年)。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循序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人员培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督导监管,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监督评估阶段(2008-2010年)。对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评估项目实施的效果和预期的目标。
(四)总结评价阶段(2011-2012年初)。对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全面验收,评估和评价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提出进一步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对城市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和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顺利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政策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落实中编办《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逐步将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用3-5年时间,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由财政补助向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转变。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监督作用,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监管、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民主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地方承担部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市、区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省已按2004年统计学生数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 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符合规定条件、在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定点学校就读的,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章 经费分担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暂行办法》执行,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九条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由市、区(含3个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财政共同承担,市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十条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安徽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市、县(区)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3县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准确测算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所需经费,并将县级按规定应承担的部分足额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三条 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市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各县、区自行解决,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 各县、区对中央和省、市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