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实施“回头看”,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对已发证企业全面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对取证后放松管理,隐患较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提高进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开的矿山,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地下矿山,确需建设的地下矿山,必须有较大的开采规模(1万吨以上/年)和投资人经济实力、管理经验以及安全法律意识等素质要求;露天矿山必须把握规模开采(10万吨以上/年)和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实施分台阶和自上而下开采工艺。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不予发证。
各地要加大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对于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水体下开采、矿矿相通、通风系统混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矿山和不按台阶开采的露天矿山以及安全度为非正常库的尾矿库,要加强排查摸底和隐患整治工作。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一律先停产停运,再进行安全隐患限期整改。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时限,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
(四)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吸取事故教训,把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要将二、三等库、危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坝体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作为监控重点,结合尾矿库安全许可工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防止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危库、险库、病库需要修复的,必须查清现状,进行可行性论证,制定修复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修复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尾矿库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对未通过竣工验收而投入运行的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执行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标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积极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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