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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流域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按照污水处理收费每吨不低于08元的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流域各市、县政府要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收费率。流域各地要积极推进自备水源关闭工作,凡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增自备水源取水点,已有的自备水源原则上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运行负荷、污水处理收费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结果报省政府。对未完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市、县,省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核准、转报其所有建设项目。
  三、强化监管,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排放
  (一)加强企业监管。流域各地要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所有排污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达不到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产限排;对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要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企业停产整治期间,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暂停对其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转报,金融机构应对其贷款给予限制,有关部门一律取消该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评先表彰资格。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对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凡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转报,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批准用地手续,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新开工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凡市域范围内出现2起以上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省环保局将暂停审批该市所有建设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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