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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关于二00六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形成决定并印发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县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经营网点。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适时组织演练。
  4、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组织参加四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组织、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5、当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7、完成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年终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方有资格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单位;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县(市、区)政府方有资格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60--79分的县(市、区)政府为安全生产指标持平单位不奖不罚;得分在59分以下、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或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5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为超指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批评和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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