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政府关于二00六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二○○六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8号)精神,为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2006年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7项14个指标构成,分为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相对指标指各类事故死亡率)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含水上)交通、火灾三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1)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含中央、省属驻忻煤炭企业)
(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相对指标)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4)建筑业死亡人数
(5)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6)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相对指标)
4、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死亡人数
5、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6、当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相对指标)
7、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相对指标)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受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