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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尽早出台《自治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按照制定、修改和完善并重的原则,近期将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水价改革等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区情、水情的节水型社会政策法规体系,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水设备(产品);各级财政要将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重大节水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要给予投资、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差别价格和信贷供给等政策杠杆,鼓励开发和利用再生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传统水源。

  (四)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各类用水产品和设备的节水标准,开展有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参与的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节水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流通。建立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建立由综合评价指标、行业用水评价指标和节水管理评价指标组成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来衡量用水效率和用水效益状况,综合考核各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进程和成果,对所有取用水单位实施节水目标考核。

  (五)加大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在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农业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城市生活节水设施以及非传统水源利用的资金投入,建立完善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机制。根据节水投入政府主导、市场融资、公众参与的筹集原则,农业节水灌溉资金采用“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方式筹集,对农民、用水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等开展的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政府鼓励并给予适当补助;工业节水改造资金是以用水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给予优惠与补贴;城市节水由政府示范引导,市场融资运作,通过水价等经济杠杆推动用户节水。征收的水资源费要全部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管理,重点支持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前期规划、制度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水资源管理设施建设;调整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费和水资源费全部用于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财政投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国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节水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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