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开发和应用其他水源利用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废水处理回用技术,减少废水排放。建立和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体系,大力发展污水集中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推广城市居住小区再生水利用技术,建筑中水处理回用技术,重视和推行雨洪水利用。
(三)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对水资源时间和空间上的调控能力。加快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和重要水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建设,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水资源与其他水源统一配置工程建设,实现多水源联合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基础上,依据流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增强水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加快节水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水量水质、地下水位自动监测系统,实时自动监测,实现水情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和预报。加强取水、用水、退水监测与控制设施建设,在取用水各环节和重点,特别是工业重点用水系统、设备和农业渠系,安装计量设施和控制设施,实行计量用水。综合运用信息和决策技术,开发应用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推进水资源和节水管理信息化进程。
五、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把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自治区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厅,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起“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监督全社会节水工作”的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负总责,要把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尽快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抓好全社会节水工作的同时,各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制定规划,抓好试点,分步推进。根据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