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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三)实施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对江河、湖泊等各类水域进行水功能区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社会公布。依据水环境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快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无证排放、超标排放。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和审批制度,对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排污口进行实时监控,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四)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利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现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城市供水价格。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方,要限期开征;已开征的地方,要把污水处理费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认真总结黄河干流水权转换经验,制定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广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率、高效益领域配置。

  (五)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水资源管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水资源状况和政策法规及实施情况。畅通公众参与管理的渠道,对关系广大群众日常生活的水量分配、水价制定等,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保证用水户充分表达意见、民主参与决策。在农村牧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用水者协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以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一)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量水而行,进行科学的水资源论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依据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用水量,确定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安全。

  (二)构建节水型产业结构。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要实行严格的取水审批制度,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的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电项目原则上采用空冷机组,其他工业项目的用水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加速淘汰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要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水资源替代战略,大力推广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洪水、苦咸水利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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