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我区节水型社会的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与宣传教育体系;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管理方法得到推广应用,产业结构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与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水利工程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明显加强;全社会自觉节水的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显著增强,浪费水资源现象进一步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完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和鄂尔多斯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并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企业、园区、社区和院校;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行业用水结构趋于合理;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320立方米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8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城镇生活人均用水(含公共用水)不超过200升/人?日左右,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分别达到60%和50%;通过各种农业节水措施,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45%以上。在资源性缺水矛盾突出的地区,要通过全面节水和用水结构调整,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到2020年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节水型社会。节水制度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先进节水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应用,产业结构、布局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形成自觉节水的意识和合理的用水方式,在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的供需平衡。
二、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的体制和机制
(一)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精简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推进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实施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统一管理水量与水质。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与监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负责的节水管理体制。
(二)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依据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各级行政区域的可用水量。“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跨盟市的主要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流域内各地区的用水权指标。在此基础上,逐步完成其他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单位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量指标。旗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用水量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等制度,以保证节水指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