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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7]43号 2007年5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水利部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全国节水规划纲要(2001-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6〕142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实际,现就我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为重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强化节水措施,推进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全社会节水防污意识,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形成节约用水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水和谐;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促进全社会自觉节水;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结合,形成有利于节水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坚持节水减污和污水处理回用相结合,促进污水资源再生利用;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强制节水与效益引导相结合,完善节水综合措施;建立长效节水宣传教育机制,促进公众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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